(2017)豫0902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海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79号原告林海兵,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濮阳市华龙区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兵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林海兵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