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132号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伯和。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219.8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