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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永志与郭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385号原告:谭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郭某,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