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刘道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刘道奎,俞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77号申请人: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微山湖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98051374A。法定代表人:宋文莉,经理被申请人:刘道奎,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俞强,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环中路2699号。负责人:郑飞,经理申请人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道奎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俞强名下的鲁04-611**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0000元。申请人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道奎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俞强名下的鲁04-611**大中型拖拉机,查封价值为10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济宁滨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