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青海启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启山、段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启山,青海启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806号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4902-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199号1号楼199-1室。被执行人张启山(身份证号:6301041957********),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玉井巷*号*号楼***室。被执行人青海启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3637-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1单元1111室。被执行人段樊华(身份证号:6301041957********),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栋***室。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青海启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启山、段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启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启山、段樊华给付申请人借款190000.00元、利息67507.00元及律师费7900.00元,案件受理费2667.00元,合计26807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9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工作,被执行人青海启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启山、段樊华银行开户余额不足,已冻结。经查,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达到报废标准,无执行意义,房产无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68074.0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