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富利与被执行人刘斌、李小英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富利,刘斌,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杜富利,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新荣水泥厂职工,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新荣区唐山沟煤矿职工,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刘斌,系刘斌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富利与被执行人刘斌、李小英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168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