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城县尚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母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尚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母祥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460号原告:宁城县尚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原物资局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文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母祥东,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尚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母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尚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尚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