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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859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天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天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859号原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运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闻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良,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朗琴湾花园16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姚国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6元,由原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