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陶中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中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23号罪犯陶中兰,女,1966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中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陶中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陶中兰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陶中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中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