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4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400号之三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恩。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270101040047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3.7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270101040047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