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终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家海、李传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海,李传达,朱经虎,邹亮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海,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达,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经虎,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亮生,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上诉人刘家海、李传达因与被上诉人朱经虎、邹亮生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家海、李传达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家海、李传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