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松德与孟国建、孟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松德,孟国建,孟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54号原告:姚松德,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孟国建,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孟丽华,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松德诉被告孟国建、被告孟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松德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松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姚松德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