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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光超、刘先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超,刘先涛,陈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光超(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先涛(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陈飞燕(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