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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葛路明、鲁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葛路明,鲁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8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主要负责人:朱文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鸿,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路明,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鲁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葛路明、鲁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