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谢永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谢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08922238Q。法定代表人罗裕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永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谢永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永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住所在地进行查找,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查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