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江浩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浩,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947号原告:李江浩,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孙涛,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江浩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浩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7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孙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孙涛因资金困难,三次向原告李江浩借款,2016年5月19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6月3日还清;2016年8月6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9月6日还清,并约定利息、违约金;2016年8月15日借款人民币35000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9月5日还清,并约定利息、违约金。孙涛从李江浩处累计借款75000元,被告孙涛给原告李江浩写下借款手续,有孙涛的签字并按有孙涛的手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上述借款,被告未给付原告借款。2017年3月6日,原告李江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涛给付借款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涛从原告李江浩处借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并写下借款合同,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孙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江浩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至借款偿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孙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江浩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至借款偿清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孙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李爱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