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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白咸振、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咸振,秦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白咸振,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秦元柱,男,汉族,1946年2月23日出生,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咸振与被执行人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其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多次通过法院总对总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3执6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