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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吴福德与马胜正、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福德,马胜正,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7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福德,男,青海省民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胜正,男,青海省民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蔡云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勇,系该公司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吴福德诉马胜正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福德在上诉期间被警方拘押,导致不能正常诉讼,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据上诉人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格来次昂审判员春华助理审判员达哇永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索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