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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池功坦与刘新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功坦,刘新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300号原告:池功坦,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刘新秋,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109号-1城镇华府2号楼11号店面、1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796180229。主要负责人:黄守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功坦与被告刘新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功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池功坦以与刘新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功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由池功坦负担。审 判 长 陈 旭 东人民陪审员 吴 林 英人民陪审员 翁 新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辉(兼)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