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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香梅与高红、刘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梅,高红,刘桂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64号之一原告李香梅,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立勋,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张保志,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宋玉保,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梅与被告高红、刘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原审依法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4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价值20万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邢红丽审判员  冀翔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敬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