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毛喜奎与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喜奎,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8号原告:毛喜奎,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住址: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法定代表人:郭子清,村委会主任。原告毛喜奎与被告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毛喜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喜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喜奎负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