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毛喜奎与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喜奎,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8号原告:毛喜奎,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住址: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法定代表人:郭子清,村委会主任。原告毛喜奎与被告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毛喜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喜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喜奎负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