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祥兰与安徽喜爱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兰,安徽喜爱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3816号原告:周祥兰,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瑛,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文静,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喜爱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埠路以北经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2PH26。法定代表人:杨代军。原告周祥兰与被告安徽喜爱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爱尼家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祥兰及其诉讼代理人常瑛、戈文静,喜爱尼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原告被派遣至悠然南溪水世界活动现场提供保洁服务,时间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工资为4500-5000元,双方另约定大年初一至初三每天另外补助200元。后期由于悠然南溪水世界活动游客稀少,被告调整班次,原告按要求完成保洁工作,被告未按照合同支付工资。原告找到被告与之协商多次,被告不愿按约定给付工资报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喜爱尼家政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44天,如满勤,工资待遇4500-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经营问题改为两一人组,一人上一天休一天,同意原告上一天班给一天班工资,根据他们实际上班的天数计算被告认可应支付原告工2557元。原告初一、初三上班补助400元的红包已给过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合同书,被告围绕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考勤表等复印件,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喜爱尼家政公司(甲方)与周祥兰(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喜爱尼家政公司为周祥兰介绍保洁服务,签约日期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2月18日;工作地点位于悠然南溪水世界园区;并约定2017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初一至初三)三天另补助200元/天,工资待遇4500元至5000元。合同签订后,周祥兰按照喜爱尼家政公司的派遣,随叫随到,正常出勤,后期喜爱尼家政公司安排周祥兰与他人共两人一组,上一天班休息一天。现双方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遂致原告周祥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周祥兰于2017年1月28日、1月30日春节期间上班共计两天,喜爱尼家政公司已支付加班补助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介绍保洁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派遣工作期间及工资待遇,原告周祥兰按照被告的安排从事并完成保洁工作,被告应当依约定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考虑后期被告对原告工作量调整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00元。原告春节期间上班一天,被告已经支付加班补助400元,原告诉请春节期间三天补助计600元一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应按天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喜爱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祥兰劳务工资4500元;二、驳回原告周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喜爱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 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