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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绪桥与吕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桥,吕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650号原告:张绪桥,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吕义龙,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桥撤回对被告吕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