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绪桥与吕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桥,吕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650号原告:张绪桥,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吕义龙,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桥撤回对被告吕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