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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六甲、陈岩与辛集市红冠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岩,马六甲,辛集市红冠皮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岩,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奉会,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六甲,女,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集市红冠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威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辛集市红冠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岩、上诉人马六甲因与被上诉人辛集市红冠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冠皮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奉会、上诉人马六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上诉人红冠皮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李树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过程中,对本案买卖关系的相关事实如金额等问题,审查不清,对有关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就本案在全面审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同时,对相关主体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对经认定合理的申请内容,一并进行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0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陈岩、马六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郑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