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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汪海洋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洋,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934号原告汪海洋,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张琦,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叶履华(特别授权),云南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注海洋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海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注海洋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注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海洋承担。审判员  刘远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