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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治平、石玲华等与江苏俊牛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俊牛影业有限公司,曾治平,石玲华,陈福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俊牛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28号。法定代表人:郦卫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飞,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曾治平,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玲华,女,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福鸿,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江苏俊牛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牛影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治平、石玲华、陈福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俊牛影业公司申请再审称,王晓东与被申请人订立口头协议是其个人行为,拖走玉石也是王晓东偿还个人债务,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自成立起至2016年11月从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可能存在借贷纠纷。王晓东仅是申请人的股东,其以申请人的合同专用章向被申请人出具欠条没有效力,属于个人行为。请求提起再审。曾治平、石玲华提交意见称,1.一审法院通过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已经明确相关情况。王晓东对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心动心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俊牛影业公司都是实际负责人,也都是股东。根据一审中的证人证言,王晓东和骊卫星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两个公司也在同一个营业地,无法区分。2.欠条上的公章真实有效,申请人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俊牛影业公司提交下列证据作为新证据:1.王晓东的证人证言照片,欲证明案涉债务与俊牛影业公司无关,是王晓东个人用于抵债,王晓东愿意承担该债务,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盖。2.刘长清的《证词》原件,欲证明案涉欠条系刘长清起草,交由王晓东盖章,俊牛影业公司并不知情,案涉债务系冲抵王晓东个人债务。曾治平、石玲华发表质证意见称,1.王晓东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和俊牛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郦卫星利益关系牵扯较多,我方对其证言不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刘长清曾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现其仅出具证词,并未出庭作证,我方对其证言不认可,请求以一审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为准。本院认证如下:1.俊牛影业公司未提交王晓东的证人证言原件,且王晓东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关于俊牛影业公司提交的刘长清的证词,因刘长清在一审中已经出庭作证,在本案审查期间刘长清并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东作为江苏心动心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俊牛影业公司)的股东,其以江苏心动心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曾治平、石玲华、陈福鸿出具欠条并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曾治平、石玲华、陈福鸿据此要求俊牛影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俊牛影业公司主张王晓东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俊牛影业公司无关,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俊牛影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