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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祥贵与蔡文彬、黄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贵,蔡文彬,黄李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671号原告:张祥贵,男,1983年7月19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蔡文彬,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李家,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张祥贵与被告蔡文彬、黄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张祥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蔡文彬、黄李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祥贵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祥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计991.5元,由张祥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