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李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李新亮,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龙于2017年8月1日以与李新亮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