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爱娃与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娃,贺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娃,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卫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爱娃与贺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8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后协商分期还款,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中已预缴纳),申请执行费170元依法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54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