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催10号申请人: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8154124-6。法定代表人:于成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70699,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出票人为绍兴柯桥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绍兴瑞展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6日,背书人为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乐晨龙针纺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永大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通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徐州聚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海明代理审判员 沈雪华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陶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