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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邱添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邱添传,阙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志,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邱添传,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阙艺,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与被执行人邱添传、阙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邱添传、阙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房产由(2017)闽0803执736号案件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