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海龙、王鑫、孙万全、李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龙,王鑫,孙万全,李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06号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星。被告:姜海龙,男,1983年03月21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鑫,女,1986年09月27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孙万全,男,1971年04月25日生,现住公主岭市永发。被告:李影,女,1973年03月12日生,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龙、王鑫、孙万全、李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剩余525因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