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家来与被告武侯区本家老灶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来,武侯区本家老灶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437号原告:徐家来,男,汉族,199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本家老灶火锅店,经营场所武侯区。经营者:游世云。原告徐家来与被告武侯区本家老灶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徐家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家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家来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本家老灶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6元,由原告徐家来负担。审 判 长 林娜人民陪审员 周辉人民陪审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