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银平与余银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平,余银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442-2号原告刘银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钧,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银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平诉被告余银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银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银平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银平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程冬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