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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银平与余银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平,余银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442-2号原告刘银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钧,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银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平诉被告余银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银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银平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银平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程冬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