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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晓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李晓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61号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战永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宇,男,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宇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