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春凯、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凯,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5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凯,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中民,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0号天润苑3号楼3-601室。负责人:卢正英,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凯,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王春凯与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振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王春凯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振凯银行存款55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