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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1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海港小区26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妙飞,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2015)台玉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而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1执1444号。本案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俞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