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刘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刘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融水镇秀峰北路86号。负责人郑见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壮讲,该行副主任。被执行人刘浏,男,1974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融水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浏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346XXXXXX帐户存款13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应扣划该帐户款项以偿还债务,扣划后可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浏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346XXXXXXX帐户存款12988.07元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帐号:15×××1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浏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346XXXXXXXXXX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