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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竺韩国与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韩国,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80号原告:竺韩国,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竺国女,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竺韩国为与被告竺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竺韩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韩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韩国负担。审 判 员 殷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