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竺韩国与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韩国,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80号原告:竺韩国,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竺国女,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竺韩国为与被告竺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竺韩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韩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韩国负担。审 判 员 殷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