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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桂芝、李广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桂芝,李广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桂芝,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广兰,女,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常桂芝在沛县大屯镇被告人李广兰经营的温泉浴池内设置赌博机3台(共4个把位),供他人赌博,非法营利,被告人李广兰在明知被告人常桂芝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经测量,该浴池与沛县大屯小学距离67米,并与幼儿园相邻。2017年3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赌博机三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沛)公机认定字【2017】010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测量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刘某、宋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监管。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桂芝、李广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桂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广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新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段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