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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航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督11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2-0。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贇,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航,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航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30日发出(2017)粤0306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30日发出的(2017)粤0306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人民币94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