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培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丛培根,男,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区。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3157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子[2017]第20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子[2017]第20号仲裁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汤 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