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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培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丛培根,男,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区。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3157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子[2017]第20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子[2017]第20号仲裁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汤 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