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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游威与喻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威,喻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799号原告:游威,女,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务农,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喻学良,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原告游威与被告喻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游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游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威负担。审判员  付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年通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