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边震东、陈丽红与倪国平、姚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震东,陈丽红,倪国平,姚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6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边震东,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陈丽红,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倪国平,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姚苏英,女,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执行边震东、陈丽红与倪国平、姚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友联一村房地产。后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倪国平、姚苏英应支付给边震东、陈丽红293907元;于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10日内支付193907元,其余10万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至付清10万元为止;如倪国平、姚苏英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边震东、陈丽红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费由倪国平、姚苏英承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被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8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缪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