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强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32号罪犯谢强,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合法少刑初字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2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谢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强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