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舞阳县九街镇老樊村第三组与樊新耀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九街镇老樊村第三组,樊新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121民初1361号原告:舞阳县九街镇老樊村第三组。负责人:樊国长,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喜平,女,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樊新耀,男,汉族,住舞阳县。原告舞阳县九街镇老樊村第三组与被告樊新耀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舞阳县九街镇老樊村第三组的七亩耕地自2016年9月以来由被告樊新耀耕种至今,双方对承包费及承包期限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耕地并支付一年的承包费���计5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樊新耀于2017年10月1日前将耕种原告舞阳县九街镇老樊村第三组的七亩耕地腾出归还原告。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至2017年一年的承包费用3400元(已当庭履行)。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