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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恢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雪兰申请执行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兰,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恢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雪兰,女,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铜鼓寺村铜鼓院,组织机构代码:79584414-2。法定代表人:陈洪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雪兰与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雪兰同意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10吨散装曲酒以155000元的价格抵偿债务,对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以后有新的财产线索后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03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赵丽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