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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柯昌信、蔡小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柯昌信,蔡小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50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被告:柯昌信,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蔡小红,女,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昌信、蔡小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柯昌信、蔡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昌信、蔡小红的起诉。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