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正荣与宋继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荣,宋继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赵正荣,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宋继尊,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荣与被执行人宋继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宋继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王洪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