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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庄艳华、尉犁县精诚门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庄艳华,尉犁县精诚门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376号原告:王伟,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艳华,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尉犁县精诚门窗店,住所地尉犁县建设西路。原告王伟与被告庄艳华、尉犁县精诚门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本案受理费68.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兰祥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晓     月1{文书日期}书记员谢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