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庄艳华、尉犁县精诚门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庄艳华,尉犁县精诚门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376号原告:王伟,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艳华,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尉犁县精诚门窗店,住所地尉犁县建设西路。原告王伟与被告庄艳华、尉犁县精诚门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本案受理费68.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兰祥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晓 月1{文书日期}书记员谢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